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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磨削液未向海关提供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3:04: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票磨削液共计14208千克,5票报关单共申报进口磨削液12876千克,经海关核查,上述进口磨削液的成分中含有三乙醇胺;报关单申报进口磨削液1332千克,经海关核查,上述进口磨削液的成分中含有甲基二乙醇胺,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三乙醇胺及甲基二乙醇胺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进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供上述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43621.81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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