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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新聚丙烯胶粒未向海关报检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4:04: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2次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新聚丙烯胶粒一批。经查当事人对报关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货物中有天然木托36个(有IPPC标识)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进口装箱单、提货单查验记录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查问记录、询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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