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新聚丙烯胶粒一批。经查,当事人对报关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货物中有天然木托36个(有IPPC标识)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进口装箱单、提货单,查验记录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查问记录、询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