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工艺纸盒等货物一批。经查,实际货物为化妆镜、化妆粉盒、发油和凝胶眼线笔。其中化妆镜净重2929.5KG,毛重4185KG;化妆粉盒净重2982KG,毛重4260KG;发油净重2818.9KG,毛重4027KG;凝胶眼线笔净重2840.6KG,毛重4058KG。其中,化妆粉盒、发油和凝胶眼线笔总货值为人民币346539.25元。未发现申报货物“工艺纸盒”,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化妆粉盒、发油和凝胶眼线笔为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单位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化妆镜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相应货值未达处罚标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合同、发票和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65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