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河口海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一票鲜西兰花(重量21625.5千克,件数1109件)实施查验,经现场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有大量烟叶未向海关申报,经清点、称重,确定未申报烟叶共425件,净重21.15967吨。经河口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叶品质、等级及价格进行鉴定,涉案烟叶系有等级的烟叶100%,价格为人民币73.1701万元。经查,作为报关企业,未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出口西兰花中有烟叶21.15967吨未向海关申报,未申报烟叶价值73.1701万元,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