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3年2月 9日当事人向瑞丽海关申报进口,申报进口货物为:木炭。2023年2月9日该批货物申报进境后在弄岛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接受查验时被海关查获,随后海关将案件线索移交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办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共计查获通过木炭夹藏走私入境的 KABAUNG牌卷烟 (卡崩)10500条、冻毛肚2840千克。 货物申报进境时,一当事人未实际参与货物进口贸易,为节约时间及成本等,未与客户仔细核实、确认需申报进口的货物;二是为谋求利益、节约时间及成本等,未与客户仔细核实、确认需申报进口的货物,未尽到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便直接向海关申报,致使申报不实行为发生,上述公司虽未参与走私犯罪,但其行为应认定为扰乱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1.处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0.8万元;2.处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