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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纺织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芒市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4:32: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 当事人从章凤、畹町口岸以边 境小额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纺织品59票。 从北仑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纺织品6票 (涉及商 品项海关编码:5512190000)。上述65票出口货物 企业申报规格型号均为“长丝”,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 使用手册》(2022、2023版)中税号5512190000所对应的货品规格型号应为“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商品归类与实际货物情况不符,涉及归类错误共65票出口纺织品合计 2478467.4米,净重466121.1千克,申报价格人民币 10770052.21元 。错误商品项应归入海关商品编码 5407520000、5407540000项下,上述报关单已经全部办结出口退税。企业归类申报错误的海关商品编码与实际应归 入海关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不存在退税差额。当事人出口纺织品归类申报错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导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发生,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符合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海关内部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意稽查组送审意见,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当事人报关出口纺织品,对单证的真实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 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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