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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等离子喷涂设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5 16:45: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等离子喷涂设备”共2票,申报税号为8424899990(关税税率为0),经西城海关认定该商品为热喷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电气机器,该类商品在《税则》中有特定列举,应归入8515809090(关税税率8%)。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33096.11元。(其中关 税人民币117784.17元,增值税人民币15311.94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在进口货物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发生,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票;2、当事人进口“等离子喷涂设备”归类申报不实的情况说明;3、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24号);4、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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