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水貂皮大衣205件。经查,实际货物的国内市场参考价格共计374282元人民币,涉嫌多申报1036951.12元人民币,可能影响出口退税134803.65元人民币。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34803.65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78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