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商品“可解脱弹簧圈”共5票,申报税号为9021909090。经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9018909919。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29781.96元人民币(其中漏缴关税26355.73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3426.2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提交了《申辩书》,经复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79万元人民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