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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观赏鲶鱼未报检检疫证明文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5 16:05: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7次

2023年06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该票报关单第一项至第五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1110090,申报品名分别为“观赏鲶鱼”、“观赏慈鲷鱼”、“观赏美鲶鱼”“观赏鲶鱼”、“观赏慈鲷鱼”,申报件数28箱,申报数量共计16120条,申报总价共计19617美元。上述货物均具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备案审批资质。经查:1、经核对品名,发现15箱货物异常。根据实验室检验报告,发现未在许可证上的涉及胸斧脂鲤科、骨甲鲶科、短嘴脂鲤科、脂鲤科等4种鱼类共1870条,企业均未报检。2、经查询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并上报海关总署标法中心联系秘鲁驻华使馆确认,此票货物申报时随附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观赏物种卫生证书》系伪造。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4.486047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303744万元。当事人单位以上行为分别构成进境动物未报检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及附件2《海关检验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依照《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综上,合并以上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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