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碳化钨垫块(台阶型)、“托块”、“WC托块”、“Boehler 型托块”等商品共2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2849902000,关税税率5.5%,经海淀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8113009090,关税税率8%。
同期,当事人申报进口“金刚石压砧”、“工业金刚石压砧”、“金刚石窗口(Boehler型)”、“金刚石薄片”等商品共38票,申报商品编号为7102290000,关税税率为0,经海淀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商品2020年应归入7104901100,关税税率4%,2022年以后因税则调整,应归入7104911000,关税税率4%。
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47408.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0553.79元,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再予以处罚;
2021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26854.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