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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假发片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5 16:52: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该票报关单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假发片,重量70千克。经查验:第二项商品长度实际为20英寸,与申报8英寸不符。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第二项商品长度变化,货物金额也对应发生变化,总价应从2030USD调整为7350USD。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64952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61671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722728万元。该单涉嫌未如实申报货物规格、价格,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2、保证金单据.

3、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

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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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格单据;

6、其他相关材料;

7、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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