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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蜜枣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7: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 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弹簧等货物 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 现,项一货物弹簧4500千克、项二货物沙发脚12300千克、 项三货物合页46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8150美 元。当事人出口不锈钢盆2000千克、食用威化纸1200千克 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31480元。当事人甘草片 900千克、雪耳2500千克、乌龙茶3000千克、淮山片2500千 克、大豆素肉2500千克、普洱茶2000千克、酸白菜1500千 克、蜜枣1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 111938元。其中大豆素肉、普洱茶、乌龙茶、蜜枣需报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甘草片、雪耳、淮山片、酸白菜、念珠 藻需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 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了商检法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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