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蜂蜜等未申报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7:24: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3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16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滑轮 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 后发现,项1货物滑轮(商品编号8302200000)6750千克, 价值54000美元;项货物2导轨(商品编号8302400000) 8190千克,价值57330美元;项3货物窗铰(商品编号 8302490000)4800千克,价值37440美元。以上货物均未到 货。当事人出口蜂蜜199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196元,未 向海关申报。蜂蜜出口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