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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蚀刻管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6:5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次

    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蚀刻管、热缩管和尼龙管9票,其中税号申报为3917320000的货物共287公斤,完税价格人民币497285.17万元。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审核,上述商品的爆破压力均为99兆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品目条文,该商品属于有具体列名的,应归入税号3917310000—软管,最少爆破压力为27.6兆帕。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计核,由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3158.71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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