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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鸡精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3:46: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厨房套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项1厨房套锅(商品编号:7323930000)6120千克,价值39229.20美元;项2厨具(商品编号:7323930000)12200千克,价值86620美元;项3餐具(商品编号:8215200000)4956千克,价值人民币23045.40美元,以上货物均未到货。你(单位)出口拌面923千克,价值人民币12875.85元;甜话梅855千克,价值人民币14449.5元;晾衣架1200千克,价值人民币7920元;粉丝480千克,价值人民币3264元;鸡精1547千克,价值人民币7116.2元;风味香肠2087千克,价值人民币29447.57元;塑料管4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52元;野笋2051千克,价值人民币18869.2元;饮料10101千克,价值26666.64元;火锅底料3211千克,价值人民币39976.95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拌面、甜话梅、鸡精、饮料、火锅底料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粉丝、风味香肠、野笋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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