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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长粒米籼米精米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滇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6:33: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磨憨口岸申报进口长粒米籼米精米490吨,货值1764000元人民币,税则号1006302001,监管条件4xAByt,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该票货物在申报进口时,海关向当事人下达目的地检验指令,要求当事人到滇中海关按照指令接受目的地检验。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仍未主动按指令要求申请目的地检验。2023年3月30日,滇中海关对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该批长粒米籼米精米进行目的地检验。经查,该批货物的经检验数量与应检验数量不符,当事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间内向海关申请检验,接受海关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即已销售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的490吨长粒米籼米精米。本案中 ,无违法所得。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规定,按一般情节对其处以16万元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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