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磨憨口岸申报进口长粒米籼米精米490吨,货值1764000元人民币,税则号1006302001,监管条件4xAByt,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该票货物在申报进口时,海关向当事人下达目的地检验指令,要求当事人到滇中海关按照指令接受目的地检验。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仍未主动按指令要求申请目的地检验。2023年3月30日,滇中海关对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该批长粒米籼米精米进行目的地检验。经查,该批货物的经检验数量与应检验数量不符,当事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间内向海关申请检验,接受海关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即已销售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的490吨长粒米籼米精米。本案中 ,无违法所得。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规定,按一般情节对其处以16万元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