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鲜辣椒,申报数量:20580千克,申报总价 : 92610元。HS编码:0709600000,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P进境动植物检疫 。经计核 ,货值:100944.9元。同日,河口海关关员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取样送检后予以附条件提离 ,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实验室尚未反馈结果前,准予先行提离,不得提前加工使用或者销售。2023年4月27日,河口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综合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镉含量为0.288mg/kg,超出执行限量 0.05mg/kg,移交综合处置。 2023年4月28日,河口海关下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因该票镉含量超标,须做退运处理。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在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期间,已将鲜辣椒销售无法退运。经查,该公司于 2023年4月20日擅自将上述未检验的其中5082千克(847件)鲜辣椒予以销售,销售利润共计人民币8500元。当事人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94.49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