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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辣椒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河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6:29: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次

    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鲜辣椒,申报数量:20580千克,申报总价 : 92610元。HS编码:0709600000,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P进境动植物检疫 。经计核 ,货值:100944.9元。同日,河口海关关员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取样送检后予以附条件提离 ,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实验室尚未反馈结果前,准予先行提离,不得提前加工使用或者销售。2023年4月27日,河口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综合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镉含量为0.288mg/kg,超出执行限量 0.05mg/kg,移交综合处置。 2023年4月28日,河口海关下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因该票镉含量超标,须做退运处理。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在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期间,已将鲜辣椒销售无法退运。经查,该公司于 2023年4月20日擅自将上述未检验的其中5082千克(847件)鲜辣椒予以销售,销售利润共计人民币8500元。当事人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94.49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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