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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药用天花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7:22: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次

    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药用天花粉1000千克等货物一批,商品编码:1211903999,申报总价2700美元。经海关专项核查发现,天花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6687.66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发票、装箱单、提单、销售合同、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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