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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械用铁钳品名数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3 16:03: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2023年5月9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12票报关单,申报商品均为“机械用铁钳”,申报商品编码为“8203200000”,申报单价114.492元人民币。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布雷博牌电动车、摩托车卡钳,数量与申报相符,商品编码应归入8714100090,实际单价为2700元新台币。上述报关单收发货人均为当事人,同时,经进一步核查,2023年4—5月,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的已放行C类快件进境报关单在机场海关有39票,其中15票商品申报为“机械用铁钳”,12票商品申报为“工业用铁钳”,共计进口卡钳27票。

    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未放行的12票报关单共计卡钳48个,已放行的27票报关单共计卡钳39个,上述39票报关单共计87个卡钳,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2074.3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596.2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855.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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