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激光功率计(旧),商品编号:9027509090,货物货值:CIF572000日元。经海关查验,该货物监管证件代码“6”,属于禁止进口类旧机电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