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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芳烃混合物(混合芳烃)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8: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次

    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芳烃混合物(混合芳烃)2045517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707500090。根据抽样化验结果,归类专业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10。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6072171.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866025.20元。

    以上行为有扣留决定书,涉税化验鉴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5.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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