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脱芳烃后的烃类、饱和烷烃、烷烃溶剂等货物共112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101999,实际应归入2710191990;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BF-150N基础油共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2710200000,实际应归入2710199390。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116票货物价值人民币3904.14091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8.885765万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