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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韭菜猪肉水饺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3:33: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 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瓷砖等货物 一批。经海关查验发 现,项一货物瓷砖19520千克、项二货物纤维棉1122千克、 项三货物手机膜2302千克、项四货物石膏板1912千克、项 五货物包装袋668千克、项六货物棉上衣220千克、项七货 物晾衣架596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93816.5美元。当事 人出口韭菜猪肉水饺230千克、鸡肉卷2190千克、南瓜饼 1650千克、红糖糍粑2030千克、冰鲜鸭4620千克、毛肚 270千克、豆沙包2520千克、香脆油条1160千克、墨鱼丸 240千克、川香鸡柳960千克、撒尿牛肉丸2690千克、香肠 159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76330元,南瓜 饼、红糖糍粑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韭菜猪肉水 饺、鸡肉卷、冰鲜鸭、毛肚、豆沙包、香脆油条、墨鱼 丸、川香鸡柳、撒尿牛肉丸、香肠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 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查问 笔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单证、当事人身份材料及委托 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7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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