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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鸭坯等未申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5:3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塑料杯362千克、项二货物女式裙子1035千克、项三货物手机膜6860千克、项四货物收纳盒738千克、项五货物装饰墙贴708千克、项六货物包装袋1229千克、项七货物石膏板1378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121204.93美元。当事人出口鸭坯1940千克、豆沙包2560千克、多舂鱼1240千克、素馅春卷1270千克、玉米粒5210千克、猪黄喉260千克、鸡翅包饭2340千克、杂粮包1120千克、鸭肠310千克、深海鳕鱼排170千克、蛋挞皮2820千克、闽南脆丸840千克、地瓜丸171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52800元,素馅春卷、玉米粒、蛋挞皮、闽南脆丸、地瓜丸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多春鱼、豆沙包、鸭坯、猪黄喉、鸡翅包饭、杂粮包、鸭肠、深海鳕鱼排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8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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