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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大鸡排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5:41: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 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瓷砖等货物 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 项一货物石膏板2960千克、项二货物手机膜3320千克、项 三货物瓷砖11503千克、项四货物纤维棉1656千克、项五货 物塑料杯809千克、项六货物封箱胶带644千克、项七货物 玩具652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90874.92美元。当事人 出口锁骨450千克、手枪腿1650千克、撒尿牛肉丸5560千 克、虾滑620千克、黑棕鹅2710千克、生态鸭2970千克牛肉 丸6120千克、乌鸡白凤320千克、大鸡排5574千克、虾丸 19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91594元,手枪腿、 大鸡排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锁骨、撒尿牛肉丸、 虾滑、黑棕鹅、生态鸭、牛肉丸、乌鸡白凤、虾丸出口需 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查问 笔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单证、当事人身份材料及委托 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8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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