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临时寄存协议,将保税货物存放至该公司五楼,暂存期限为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并向海关报备。之后,当事人一直未向海关报备该批保税货物的存放情况。2020年5月,当事人在未向主管海关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仓储货物南非莱托品卡美乐红葡萄酒(2005)2359瓶、南非莱托品卡赤霞珠葡萄酒(2006)1052瓶、南非莱托品卡赤霞珠葡萄酒(2005)420瓶、南非莱托品卡美乐红葡萄酒(2007)165瓶、卡普之家系列美乐红葡萄酒(2007)984瓶、已翻新激光打印机碳粒盒连感光鼓/A14个、已翻新激光打印机碳粒盒不连感光鼓/A104个、SINGLE MALT威士忌酒3984瓶、PREMIUM威士忌酒2352瓶、BLENDED威士忌酒12164瓶、益康莎当妮白葡萄酒108瓶留金年华赤霞珠红葡萄酒421瓶、留金年华斯糜菲红葡萄酒695瓶、金橡树西拉红葡萄酒1416瓶、金橡树梅诺红葡萄酒768瓶、金橡树小西拉红葡萄酒636瓶、金橡树巨峰红葡萄酒1392瓶、金橡树晚收增芳德红葡萄酒588瓶、金橡树混合庄园红葡萄酒1416瓶搬至该公司同区域的一楼集装箱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1657094.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已将新的存放地点向海关报备,使保税货物能够恢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000元。
二、截至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经营保税货物储存过程中,短少保税货物南非莱托品卡美乐红葡萄酒(2005)85瓶、SINGLE MALT威士忌酒(70CL/瓶)39瓶、PREMIUM威士忌酒(70CL/瓶)1瓶、益康莎当妮白葡萄酒12瓶、留金年华赤霞珠红葡萄酒250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7176.2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812.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材料、检查记录、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临时寄存协议、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情况统计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