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共2项商品到埃及,商品名称为“地图”1690件、“杂志”70件,成交方式为FOB,总货值人民币12384.64元。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中的“杂志”实际为旅行游记本,内附有地图。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送检,上述2项商品中的地图均为问题地图,且该批地图未见审核批准文件和标注审图号,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鉴定疑似问题地图的复函(川测函【2023】90号),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信息,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24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