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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地图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16:55: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次

    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共2项商品到埃及,商品名称为“地图”1690件、“杂志”70件,成交方式为FOB,总货值人民币12384.64元。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中的“杂志”实际为旅行游记本,内附有地图。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送检,上述2项商品中的地图均为问题地图,且该批地图未见审核批准文件和标注审图号,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鉴定疑似问题地图的复函(川测函【2023】90号),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信息,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24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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