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的一批货物,申报包装为再生木托,在开箱查验过程中发现为天然木托,涉嫌申报不实。当事人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按以下第2项规定方式缴纳罚款: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收据到本机关换领罚款收据和办理结案手续;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