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海关稽查发现,2020年09月14日至2023年09月13日,当事人在执行电子账册时擅自将保税料件铜箔调换,用于国内销售成品的生产,涉案保税料件铜箔共155181.40千克(约占同期进口保税料件铜箔总量的10%)。其中2020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调换保税料件铜箔62072.78千克,计税价格人民币5518504.75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966842.03元。2021年09月14日至2023年09月13日期间调换保税料件铜箔93108.62千克,计税价格人民币8730639.58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1529608.05元(该部分保税料件铜箔货物价值人民币10260247.63元)。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调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2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