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海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加工保税货物存放场所备案变更手续,擅自将一批保税货物存放在银行保险箱,涉及保税料件有足金90克、14k金首饰胚模11.25克,钻石100克,货值 共计人民币2853882.275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