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铜米一批,申报货物项1为再生铜原料(3号铜米),申报重量22266.5千克,申报价格为166108.09美元;申报货物项2为再生铜原料(2号铜米),申报重量2386.2千克,申报价格为19232.77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实际货物为再生铜原料(3号铜米)8689.7千克;再生铜原料(2号铜米)15963千克。当事人将13576.8千克2号铜米申报为3号铜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