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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煤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6:08: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次

    2024年3月18日至3月2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3票煤,共计2747.8吨。申报的商品编码:2701190000,关税税率为5%。经满洲里海关化验鉴定,上述货物实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27011290,关税税率为6%。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1.545179万元人民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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