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至3月25日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4票共计1380吨俄罗斯动力煤,商品名称俄罗斯动力煤,申报的商品编码2701190000,关税税率为5%。经海关化验鉴定,其进口的俄罗斯动力煤应归入2701.1290项下,关税税率为6%。经海关计核,涉案俄罗斯动力煤漏缴税款共计5558.93元人民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