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以合同进口27票报关单油菜籽,共5558.833吨。经调查,当事人未申报上述27票油菜籽的保险费,当事人未申报保险费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上述进口油菜籽共计漏缴税款0.999183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核税证明书、货物购买合同、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发票、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