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当事人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将存放在库房的104.46吨未加工亚麻籽运往河北张家口私人油厂进行加工销售。当事人单位作为经海关备案的指定进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同意和将进境粮食运离库房,造成104.46吨进口亚麻籽被运离海关指定场所。
以上行为有被查问人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核实记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