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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玉米酒糟备案料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8 14:48: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次

    2022年10月25日起,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保税货物盘库核查,发现当事人账册存在单耗申报错误问题。

    经查,该账册项下备案料件为干玉米酒糟和菜粕,通过混合搅拌生产成品为浓缩饲料。干玉米酒糟和菜粕备案净耗均为1,有形损耗率和无形损耗率均为0。当事人采购干玉米酒糟数量为10668025千克,菜粕数量为374200千克。加工生产浓缩饲料的实际数量为10998190千克,现已全部内销,内销申报价格26268599元。经海关核查确认,干玉米酒糟的单耗为0.96998,菜粕的单耗为0.03402。当事人备案单耗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且未在手册报核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单耗申报不实涉及的货物价值为1621561.26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查问笔录、公司名称变更说明、情况说明、核查自查报告、单耗说明、进出口记录表(2021)、饲料加工明细表、销售合同、菜粕购销合同、加工贸易账册、集装箱入库统计表、单损耗表、出口成品清单、进口料件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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