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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数据
当事人申报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塔式起重机配件-角钢”共计968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CIF总价共计人民币82400元。经海关查验,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401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出口角钢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11-04 18:27:44   阅读:28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角钢等货物共计32466千克。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角钢,申报税则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第九项商品申报品名:槽钢,申报税则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申报CIF价格共计8620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2100项下(出口退税率0%),第九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3100项下(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7-27 21:48:09   阅读:58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彩钢瓦、角钢,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该批货物中有未申报的胶水(粘合剂)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胶水(粘合剂)价值人民币119973元。...
日期:2023-01-02 23:14:30   阅读:35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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