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角钢等货物共计32466千克。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角钢,申报税则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第九项商品申报品名:槽钢,申报税则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申报CIF价格共计8620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2100项下(出口退税率0%),第九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3100项下(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7-27 21:48:09 阅读:57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