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当事人申请签发了一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之后当事人更改发票号为同一批货物重新申请签发了一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并于9月9日取得该证书,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箱单、提单、发票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