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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关查获低报价格走私手表案看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14 18:02:00  浏览:2202次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国内某电商平台的手表供应商,侦查机关指控A公司在2015年-2018年期间,从香港进口手表的过程中低报了价格,经海关计核,A公司涉嫌偸逃税款数额人民币400多万。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笔者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认定A公司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有两种形式:一是“侦查机关认为的国外供应商的手写单”;二是国外供应商出具的商业发票,并以此两种实际成交价证明A公司低报了价格、偸逃了应缴税款。

    对于低报价格走私这一类型的案件,办案机关必定要查实实际成交价,以此证明申报价格的“伪”,然实际成交价该如何认定?上述案例中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是否存在问题?笔者将作详细的论述。

     

    二、关于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十一条:“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认定实际成交价格,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能否收集到真、假两套单证,在实务中,“假”的一套单证也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调取对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所以关键是收集到“真”的合同及发票等单证材料。在上述案例中,侦查机关指控存在低报的部分涉案货物就有国外供应商出具的真实发票,但还有部分涉案货物的真实发票未能调取到,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实际成交价?根据上述规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常见形式

    (一)国外供应商出具的真实发票

    这是典型的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形式,在实际案例中常见的操作模式:国内公司在香港开设一家“空壳公司”,国外供应商出具真实发票后,国内公司或香港公司负责制作用于报关的发票及其它报关单证,真实发票被保存在邮箱或电脑中,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真实发票中显示的货物信息可以与申报进口的货物信息相对应,当事人很难否认申报价为“假”的事实。

    (二)当事人制作的含采购价的表格文件或手写的记账本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情况下是确实没有国外供应商出具的真实发票,但在笔者代理的多起低报价格走私案中就发现很多当事人制作了含采购价的表格或手写的记账本,当然这也是当事人考虑到保障自己交易的安全性、方便结算等原因。侦查机关在收集到这些表格材料后,经当事人确认形成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制作的表格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成本价格表、采购单、报关情况一览表等,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还出现《报关修正表》等类似表格。

    (三)对外付款记录

    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中,当事人实际的对外付款金额(包括在国内支付)必然高于申报进口的货物金额,但如只存在上述这一项证据材料,是否必然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低报,笔者认为这是存在疑问的,例如,当事人与国外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其它的贸易往来?所支付的货款如何与申报进口的货物相对应?

    (四)其它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材料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的手写单,在该案例中,对于该份手写单,无任何当事人确认,也非当事人手写,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单纯以该份手写单证明部分涉案存在低报价格是存在疑问的,该份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的证据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低报价格走私案,无论认定实际成交价的具体证据形式如何,都需要达到能够确实无疑的可以证明申报价格为“假”,然而这往往也会成为该类型的案件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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