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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石奢侈品走私形式分析及辩护要点提示
    发布时间:2020-09-27 22:21:00  浏览:2185次

                        作者:李小梅

    一、钻石奢侈品走私案例

    案例一

    海关总署2020年9月21日通报,海关缉私部门近日开展打击钻石走私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21名,现场查获涉嫌走私的钻石2520余颗、碎钻4000余克拉、镶钻首饰158件。经初步查证,涉案团伙自2015年至今涉嫌走私钻石案值38.8亿元。经初步查明,国内货主团伙向境外多家钻石供应商订购钻石,揽货团伙、通关团伙在香港取货后,通过“水客”、粤港两地牌小车乘客以人身藏匿、货车藏匿等方式从深圳罗湖、皇岗等口岸走私入境,再将货物直接交付货主,或通过快递物流方式送达国内其他货主。

    案例二

    近期,拱北海关联合珠海市公安局破获代号为“G2007”“水客”走私高价值货物案,涉及的货物品牌有海蓝之谜、SK-II、肌肤之钥,抓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3人,查封存储私货仓库2个,查扣涉嫌走私入境的化妆品、保健品及旧笔记本电脑等约45吨,初步估计该案的案值约10亿元。经办案机关初步调查,以廖某某为首的涉案走私团伙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等网络平台承揽境内货主订单,将从日本等地购买的化妆品、食品、电子产品、宠物用品等快递到香港设立的仓库,再以船运方式运到澳门进行集中派货,随后组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经珠海拱北口岸走私进境,货物入境后,再通过快递方式迅速交付境内货主。

     

    二、走私钻石等奢侈品案件

    笔者总结代理的多起钻石等奢侈品走私案,一般情况下,该类型的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团队分工明确,包括负责接收国内货主的订单,常见的接订单方式有微信、网络平台等,客户下好订单以后,负责接收订单的成员将订单信息发送给负责国外采购的人员,这部分的团队成员一般是长期在国外或境外学习或工作生活,利用其在国外或境外的便利条件采购奢侈品;采购人员在国外或境外采购完成以后一般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货邮寄至香港或澳门,负责揽货、通关的人员在香港或澳门接货,并安排水客”等人员将货以人身携带、藏匿方式带至深圳或珠海等指定地点;国内接货、邮寄,一般情况下,该团伙会在深圳、珠海等地租赁一个办公场所,用来住宿和存放货物,成员接货以后,通常会按照订单上的客户信息,将货打包、邮寄给客户,自此,整个订单的交易基本完成。二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团队成员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亲朋好友关系,其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

     

    三、“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实施条例》明确列举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包括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及其他方式,其中其他方式应是与藏匿、伪装、瞒报、伪报违法行为性质相当,那“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是否属于《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之一?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法》,个人携带物品进境需满足“自用”、“合理数量”的条件,前者是对物品用途的限制,包括个人自用及赠送亲朋好友,后者是对物品数量的限制,如携带进境的物品不满足上述两者条件,即不能以个人物品携带进境或须对超出的部分申报缴税。

    “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携带进境的物品非自用,而是用于再次销售,不属于个人物品的范畴,因此,“水客”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货物,通过人身携带、藏匿等方式携带进境,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走私钻石案偷逃税款如何计核

    走私钻石案偷逃税款的计核主要与涉案数量、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因素有关,关于涉税走私案件如何认定涉案数量的问题,可参阅笔者曾经撰写的“走私光电材料你知多少”一文。

    (一)税率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钻石分为天然钻石和合成或再造钻石、工业用和非工业用钻石,进口钻石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从0-8%不等,增值税税率为13%

    (二)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如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

    (三)汇率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海关计算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现以某钻石走私案为例,办案机关无法查清钻石走私进境的时间,案发时间为2018122日,使用的外币是港币,计征汇率的时间应是201811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也就是20181121日,再通过查询中国人民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确定计核偷逃税款应适用的汇率。


    作者介绍:

      李小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职律师、深圳市涉外律师后备人才、深圳市南山区 蛇口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MSCE)和南山国际文化交流中心(NSIC)外国人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律师。

    2013年开始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包括走私犯罪辩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税收筹划等。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已为多名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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