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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22 18:00:00  浏览:2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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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内的野生动物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走私野生动物和走私珍贵动物的关系是什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价格认定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一、走私野生动物与珍贵动物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那么野生动物与珍贵动物是什么关系?走私野生动物就是走私珍贵动物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述的“珍贵动物”包括三部分,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三是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由此可知,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犯罪,该野生动物必须是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除此之外的野生动物不够成走私珍贵动物犯罪(但可能会涉嫌其他走私犯罪)。

     

    二、涉案金额定罪量刑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的按数量定罪量刑,走私动物制品的按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涉案金额与量刑表:

    主体

    涉案金额

    主刑

    附加刑

    备注

    单位/个人

    10万以下

    免予刑事处罚

    纪念、不以牟利为目的

    20万以下

    5年以下

    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不对个人处罚金

    20万至100万

    5至10年

    并处罚金

    100万以上

    无期、死刑

    没收财产


    由此可知对涉案动物制品的价格认定,确定犯罪金额,是案件办理的重要工作。价格认定结论确定的金额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因此,价格认定必须依法、客观、科学,必须以法定的规则确保其作为第三方证据的真实、权威、可靠和公正。

     

    三、能够查明成交价格的价格认定规则

    办案机关能够查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正如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能够查明实际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同样的,走私珍贵动物案件中,能够查明实际成交价格的,其涉案数额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而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四、无法查明实际成交价格的价格认定规则

    (一)应当查明确定的事项。野生动物:首应当确定该野生动物的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是否驯养及驯养的基本情况;野生动物制品: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明确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如不能明确上述相关事项的,则其价格认定应当受到质疑。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动物价格的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三)有特别规定物品的价格认定。犀牛角、象牙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按国家特别规定的价值标准进行价格认定。可参考海关部李小梅律师文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四)价格认定的要求。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野生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野生动物个体的价值。价格认定书应当对上述应查明确定的事项调查勘验后进行描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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