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3304.99 | 液体形态的产品 | 用作肥皂(用两倍的水稀释),以清洁皮肤和粘膜(它不含任何肥皂)。成分(每100克):喷射干燥的抗乳血清0.9克、乳酸1克、磷酸s.q.f. PH3.5及赋形剂s.q.f.100克。 又见174、185和186号。 |
会议指出,液体形态的该产品不能归入税目34.01,因为该税目条文仅包括“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也不可能将它们归入税目34.02,因为《注释》对该税目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个人卫生用制品”。最终,委员会决定,根据第六类类注二用度第三十三章章注二将该液体形态的产品归入第三十三章。委员会决定,它是第三十三章的一种税目33.04的护肤品,而不作为税目33.07的个人卫生产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W2005-169 | 2005年12月23日 |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