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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71.13(贵金属器)或71.17(仿首饰) 商品名称:设计家首饰
    发布时间:2011-09-26 14:48:22  浏览:1658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71.13(贵金属器)或71.17(仿首饰) 设计家首饰     独特的首饰,完全由艺术专家认作的艺术金匠设计并制作。用于博物馆或艺术馆展示并供出售。     会议认为,由金匠设计的首饰构成第九十七章注释三所指的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故决定这些首饰如果是由贵金属制成,则归入税目71.13,如果不是,则归入税目71.17。
        根据第九十七章注释三。
    W2005-310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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