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452.10 | 手持电动(电池供电)缝纫机 | 包含一带孔的臂,缝纫线从中穿过,臂的末端有一个缝纫针。下面部分是一个21厘米×8厘米×4厘米的托架,上有固定纺织物的压脚。线轴位于托架的外部。缝纫时,右手拿着缝纫机,左手拿着纺织物,通过右手大拇指压动开关进行缝纫。 | 因为税目84.52的条文列名为缝纫机,委员会决定,所讨论的机器应作为一种家用型缝纫机归入子目8452.1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为体现该决定,子目8452.10的子目注释已作了修改。 |
W2005-351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