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1999-2006年归类决定(Ⅰ)
    税则号列:1704.9000  商品名称:渔夫之宝特强味薄荷糖
    发布时间:2011-09-21 09:43:03  浏览:1732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1704.9000

    渔夫之宝特强味薄荷糖

        “渔夫之宝特强味薄荷糖为润喉食品。
        该商品的主要配料为:87.04%的白砂糖;6.89%的葡萄糖;4.1%的食用胶;0.98%的薄荷脑;0.58%的黄薯胶;0.01%的叶绿素;0.4%的水。零售包装规格为纸皮和铁盒。

        该商品不具备特定的药效,没有明确的治病防病功能,故不能归入《税则》第三十章。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17.04的解释,该品目包括“喉片或止咳糖,主要含糖(不论是否加有明胶、淀粉或细粉等其他食物)及香料(包括具有药性的物质。例如,薄荷、苯甲基醇、桉树脑及吐鲁香脂)”,因此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704.9000.

    Z2006-0035

    2006年11月22日

     

     

  • 标签:
  • 归类决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相关内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