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  > 正文
 
税则号列:分别归类  商品名称:牙科技师专用台
发布时间:2011-09-20 15:29:29    浏览:2081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分别归类

牙科技师专用台

牌子:ERIO牌;用途:专用于车粗石膏,切割及打磨金属;工作空间约80厘米,高度可调校,由最低90厘米至最高104厘米;构成包括:1台1000瓦吸尘器“B”(RAR-83)型、1盏36瓦-40千赫兹电光管灯、独立及可调校气压之气仓、两抽屉、指示灯、吸气孔、排气出口、玻璃保护罩21×18×6毫米、高速钻针装位、电插座装置、速度快慢控制器等。

牙科技师专用台包括钢结构台体、吸尘器、照明灯等部件组成,由于其组成后并不构成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一列名的功能,不符合第十六类类注四所称的功能机组,应当分别归类。其中吸尘器归入税目85.08项下,工作台作为未列名的金属家具归入税则号列9403.2000;其它未固定安装在工作台上的管道、气枪等应分别归入各自相应的税目。

Z2007-0109

2007年12月5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