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分别归类 |
龙骨 |
该商品包括三种产品:1.主骨,23毫米×20毫米×3000毫米,厚度0.3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主骨间隔150毫米有4毫米×8毫米的方孔,副骨连接片直接插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方孔两边有直径0.3毫米的圆孔,可以直接用铁丝吊于屋顶固定,主骨之间可以通过连接片直接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2.副骨,20毫米×20毫米×600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直接与主骨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3.边角,18毫米×18毫米×3000毫米,截面形状L型,为装饰边扣条,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应为镀锌)直接压制。生产工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经机器压制而成。成品龙骨框架可以直接由主骨、副骨、边角连接而成,不需要铆钉等。用作在室内吊顶用的矿棉天花板的龙骨框架及边的装饰,为了便于运输主骨、副骨、边角分别包装成箱。 |
商品中1、2两项商品的状态不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钢铁结构体用已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第3项商品的状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经进一步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
Z2009-083 |
200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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