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 正文
 
税则号列:8525.8029  商品名称:自拍证件照亭
发布时间:2011-09-21 09:14:47    浏览:2442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525.8029

自拍证件照亭

该商品(型号:ND50CH)主要由数码相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投币机、电源等组成。工作原理为:顾客通过机器上的按键经电脑语音提示进行拍照类型和价格选择并投入相应的纸币或硬币。币值投入后,根据语音及电脑画面提示进行照片拍摄。人像通过镜头生成的光学图像自动投射到图像传感器上,顾客在屏幕上会看到自己头像的投射,摆好姿势后可进行拍照。照片拍好后电脑通过机器内自带软件,将顾客拍摄的照片进行处理,按标准优化后排版入相应模块,然后发送到热升华打印机进行输出。

该商品主要由数码相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投币机、电源等组成的一台组合式机器,主要功能是拍照。虽然其是一台投币式机器,但根据注释对税目84.76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下列投币式机器……照相机(第九十章)”,因此不应归入税目84.76。其主体设备为数码相机,主要功能符合《税则》对税目85.25商品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第十六类类注三),应当归入税则号列8525.8029。

Z2009-173

2009年8月3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